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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泥作技術」為本縣保存技術,保存者為「林坤龍」。

刊登日期:2019/2/18
發文日期:2019/2/13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83800677A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泥作技術」為本縣保存技術,保存者為「林坤龍」。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之基準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之基準規定辦理。一、指定保存技術名稱:泥作技術。
二、技術分類:「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、修復、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」。
三、保存技術描述:泥作技術參與古蹟、歷史建物修護時,匠師能依多年泥作經驗進行仿舊重塑及修復,為古蹟、歷史建築修復不可或缺之技術,惟在地方上願意投入傳統建築泥作技藝,並從事修復工作,且技藝純熟者,實屬少見,泥作工藝已逐漸失傳,此項技術具有保存的意義。
四、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基本資料:
〈一〉保存者:林坤龍。
〈二〉地址:雲林縣西螺鎮新安里3鄰新社39-10號。
五、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〈一〉登錄與認定理由:
1.為本地區具有此一技術之稀有者。
2.泥作工藝已逐漸失傳,此項技術具有保存的意義。
3.具備完整泥作知識、執行程序以及實踐的能力,並善於運用各種泥塑工具,也有從事傳承(習)工作。
〈二〉法令依據:
1.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95、96條。
2.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。
六、請保存者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丶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超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巿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